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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2016-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946,在陕招生代码:813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

第四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创始于1937年,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校园面积占地970亩,建筑面积28万m2。现有教职工970人,全日制在校学生14000人。设有9个二级学院,3个教学部,1所附属医院。现有教学仪器设备7000多台(套),总值9900万元,馆藏图书112万册。开设42个高职专业,涵盖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建筑、医学、财经、旅游、师范、艺术等10多个门类,主要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各种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

邮    编:712000

学校网址:http://www.xianyangzhiyuan.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办公室、招就处、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纪检委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依次负责组织协调、招生宣传、考试面试、新生录取、安全保卫、纪检督察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zsjy.xianyangzhiyuan.cn/

招生咨询电话:029—33681888   33681999

33680050   3368118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我院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已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我院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凡申请我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在省招办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名后,于2016年3月6日至15日在我校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填报招生专业并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符合报考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考我院的考生,也可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来我院现场报名。

第十三条  学院对申请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学生和 “三校生”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对入学申请者进行笔试和职业综合素质测试。笔试和职业综合素质测试总成绩500分,其中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各科100分,满分300分;职业综合素质测试满分200分。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2016年4月5日至10日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6年4月8日至4月15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注册报到,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单独考试招生文化素质笔试总分为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总分分别为200分,满分500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普高生和“三校生”报名人数比例,酌情分配普高生和“三校生”的录取计划。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与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护理、药学、学前教育严格执行专业招生计划,在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达到护理、药学、学前教育专业录取线的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予以调剂或退档。其余各专业按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承认考生在其他示范高职院校参加考试的笔试成绩,如果参加我院录取,需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或技能测试考核。以笔试和面试或技能测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①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者。②取得声乐、器乐、舞蹈等5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③获得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前三名。④接受技工教育满一年且技能测试优良者。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学费:音乐教育文史类、理工类7000元/年;其他各专业文史类、理工类均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10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政策,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设立院长奖章,金质奖10000元、银质奖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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