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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6-09-27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11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警察类普通高职学院,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联合共建。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围绕陕西省法治队伍建设需要,立足为公安、司法系统服务,培养政治合格、具备专业知识和实战能力、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的实用型、职业型人才。

第五条 办学地点与学院网址:

雁塔校区:西安市建工路50号   邮编:710043。

浐灞校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邮编:710021。

2016年综合评价新生就读地点:浐灞校区。

学院网址:http://www.sxjgxy.edu.cn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专门负责制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学院招生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装备处、后勤处、保卫处、警体部、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教务处负责综合评价测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新生军训;财务装备处负责收费、办理绿色通道;后勤处负责考生服务保障;保卫处负责新生户籍迁转;警体部负责体能测试;各系负责专业咨询;招生就业处负责办理录取手续和相关协调事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http://zhaosheng.sxjgxy.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29-68756878  68756872   6893888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及专业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公布的招生计划中80%为普高生招生计划,20%为三校生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周二)8:00至5日(周六)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 3月16日(周三)9:00至18:00 在我院浐灞校区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一寸免冠照片3张,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选报专业,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进行面试。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入学申请者(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考核依据为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测试及面试成绩。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6年3月17日(周四)对普通高中生、“三校生”入学申请者进行笔试。

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笔试内容为政治、法律常识。 “三校生”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笔试内容分别为语文;政治、法律常识。命题依据为普通高中政治、语文考试大纲。

面试主要通过回答问题考查考生的职业兴趣取向、心理素质以及考生对所报专业的理解情况。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周二)前,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通过后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6年4月12日(周二)至13日(周三)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浐灞校区注册报到。逾期不注册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总分由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三部分构成,其中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满分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总分(面试成绩仅作为录取参考,不计入综合评价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A、B、C、D分别以100、85、75、60分计,表述为优秀的按100分计,良好按85分计,合格按75分计,不合格按50分计。

 “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分由文化基础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及面试三部分构成。其中语文卷面满分为100分,政治、法律常识卷面满分为1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我院综合评价录取新生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不低于综合评价总分60%的标准确定分数线,合格者按照普高生、三校生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 5500元/年;

住宿费:800—1200元/生·年, 根据学生入住公寓类别确定,分学年一次性交纳。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报酬为不少于8元/小时。

第二十四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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