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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2016-09-27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2016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0828,在陕招生代码:8112 。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创办于1950年的国家级重点中专——咸阳机器制造学院改制升格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是西北地区首家由教育部批准改制升格的高职学院。2010年1月,与陕西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处咸阳市区,占地面积650亩,校外教学用地面积1200亩,拥有国内同类院校中规模大、工种全、技术水平高的机加工技术训练中心;建有校内181个门类齐全、设备优良的实训基地和工程训练中心,其中3个国家级实训基地,8个省级实训基地,与企业联合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49个。建有文体中心、羽毛球馆、乒乓球馆、400m标准塑胶跑道田径运动场等体育场馆;拥有新教学楼、新型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报告厅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

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数控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汽车与物流学院、化工与纺织学院、服装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基础课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体育部、继续教育中心等10个二级学院、三部一中心。开办65个专业,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专业建设成绩斐然。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9000余人,教职工1070余名,博士、硕士研究生348人,教授76人(其中二级教授2人,三级教授10人),高级职称358人,420人次曾赴美、德、日、澳等国家及香港地区研修学习。学院现有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师德标兵1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突出贡献专家2人、教学名师9人、教学团队10个;获省级以上劳模、优秀教师45人,多人入围教育部和陕西省高职教育专家库。

近年来,学院及时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陕西建设科教强省等机遇,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办学指导方针,依凭厚实的行业基础,形成了“以质量促内涵,以内涵显特色,以特色铸品牌,以品牌赢声誉”的良性发展态势,以显著的办学业绩彰显了示范高职的带动效应。连续多年被评为陕西省“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邮编:712000。学院网址:http://www.sxpi.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下设宣传秘书组、考务组、录取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处理各招生环节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在招生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zsw.sxpi.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9—33152020  33152021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院在陕单独考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报名对象

1.已报名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报名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6日8∶00至3月18日18∶00进行专业志愿填报和确认:

1.专业志愿填报:登录我院招生网,进入单独考试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专业志愿(可填报5个专业志愿),明确本人录取专业调剂意见,根据提示提交打印我院《2016年单独考试报名表》,或到我院招办现场填报并打印。

2.专业志愿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我院《2016年单独考试报名表》,到我院招办现场进行专业志愿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2016年单独考试招生准考证》。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

1.文化素质笔试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素质笔试(以下简称“笔试”)。由示范性高职院校统一命题和学院组织考试,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核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总分300分,每科各10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

2.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高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兴趣取向和个性思维品质,通过回答问题当场打分评分,满分200分。

3.职业技能测试  “三校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考生(分工科类、综合类)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满分200分。考生通过现场测试或考生提供的专业技能作品、学业作品现场演示等方式,综合考虑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计分。可现场提供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作品。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8:30至11:30日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笔试考试;3月19日14:00至18:00日开展“普高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前,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名单通过省招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6日至18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我院于2016年4月19日至20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也将在我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普高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三校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按照不同类型和专业划定录取控制线: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2.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3.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

第十九条  招生监督

学院纪委为单独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普通间每生650元/年,带卫生间6人间每生10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学院奖学金:4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中无法交清学费的同学,可先入校报到,学费可予以缓缴。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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