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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意见》要求试点高校明晰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试点工作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简章,明确申请报名条件、审核办法、考核时间等内容,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考生根据试点高校自主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结合自身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情况,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为保证考生机会公平,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等写实性材料。为保证考生材料真实可信,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接受所有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试点高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上,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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