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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10-08

各地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6月25日会议研究批准,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已经发布。为切实做好考生志愿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6月25日自治区招生办已在区教育厅门户网、教育考试院网发布了“招生计划”补充通知,请各地市招生办认真组织指导学校、考生做好志愿填报工作。

2.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专项计划”面向区内农牧民子女、城镇困难家庭(含城镇低保家庭、企业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镇困难家庭)子女招生。报考“专项计划”考生须具有西藏农牧区户籍、城镇户籍和西藏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城镇困难家庭考生报考时须出具有效证件。“专项计划”招生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进行,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自治区招生办按照不低于“专项计划”120%的比例投档,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由自治区招生办补征考生志愿,高校按补征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花名册由自治区招生办寄送招生学校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时不迁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按“专项计划”招收的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计划”考生毕业后回原籍就业创业。

3.根据《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藏教考试〔2013〕3号),当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农牧区户籍考生和城镇困难家庭考生,录取后享受国家免补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上述专业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就业创业。

4.鼓励农牧区户籍考生和城镇困难家庭考生报考师范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后享受国家免补政策,毕业后在教育系统内部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鼓励回原籍就业。定向招录以昌都籍为主面向全区的师范类学生200名,毕业后回昌都从事基础教育。

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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