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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2016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2016-0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欧亚学院

国标代码:12712,在陕招生代码:8037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为高职(专科)办学层次

分类考试招生模式:综合评价招生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欧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科、学位证书,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欧亚学院成立于1995年,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以管理、经济为主,艺术、文学、教育、工学等协调发展的国际化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位于西安市南郊大学城,校园占地面积6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2万平方米。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1334人,其中本科生13141人,师资力量雄厚,教学实训设施完善,图书馆藏书总量255.1万册。

学校设有会计学院、物流贸易学院、金融学院、休闲管理学院、文化传媒学院、艾德艺术设计学院、人文教育学院、人居环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高职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涵盖33个本科专业,18个专科专业。

学院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际知名院校都保持友好的对外交流和办学合作。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陕教发(2014)15号,欧亚学院具备普通专升本招生资质,凡陕西省普通高职学生通过专升本统考,可报考西安欧亚学院本科就读我校。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东仪路南段

邮    编:710065

学校网址:www.eurasia.edu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招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胡建波;

副主任:刘瑾、王志强、张军宏、李正;

成员:王丽霞、樊晨、张乐芳、张晶晶、周岚、高志翔、李明观、魏三吉。

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办法,招生办负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等工作。专业设置与各专业计划投放由招生办牵头,教务处协助完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 生 信息网:http://zhaosheng.eurasia.edu

招生咨询电话:400—8877—369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12日至13日或3月19日至20日在我校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6年3月12日至13日或3月19日至20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考试评价内容: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逐一进行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职业兴趣、职业道德修养、表达与思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150分,经测试小组评议后给出综合成绩。

(二)三校生。文化基础课考试采用笔试形式(闭卷),满分150分,科目为:文化基础知识测评,主要内容涉及中学阶段语文、数学、英语课程基础知识。

职业技能测试采用“面试+实际操作”的形式,满分150分,由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逐一进行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职业兴趣及发展规划、基本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表达与思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领导力等综合素质,经测试小组评议后给出综合成绩。

(三)我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职业技能测试使用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16年4月5日前,将入预录取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6日至4月10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总分为300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分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84分,综合素质评价合计折算后满分为66分,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150分。如缺失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二)“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的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文化基础测试满分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50分。

(三)艺术类考生满分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84分,综合素质评价合计折算后满分为66分,美术类联考成绩折算后满分为150分。

分数换算细则如下:

1.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评分满分84分。其中A级计12分;B级计10分;C级计8分;D级计6分。

2.高中综合素质综合评分满分66分。其中A级计11分;B级计9分;C级计7分;D级计5分。

3.职业适应性测试150分。测试内容包括考生的职业兴趣、职业道德修养、表达与思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领导力等综合素质。

4.美术类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50分,按比例折算。 

  详见下表:

  (一)普通类考生:

项目名称

分值

标  准

高中学业水平(7项)

84分

A级:12分   B级:10分

C级:8分   D级: 6分

综合素质评价(6项)

66分

A级:11分   B级:9分

C级:7分    D级: 5分

面试及职业适应性测试

150分

参考第十四条

  (二)三校生:

项目名称

分值

标准

文化基础

150分

参照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测试

150分

参照第十四条

  (三)美术生:

项目名称

分值

标准

高中学业水平(7项)

84分

A级:12分   B级:10分

C级:8分   D级: 6分

综合素质评价(6项)

66分

A级:11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助措施

我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学费资助、学校奖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其中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奖助标准为: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国家助学金:3500元/年·人(特困助学金);

2500元/年·人(一般贫困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贷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服义务兵役学费资助。退役后考取大学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服兵役学生、退役后复学学生和毕业后服兵役学生等四类学生可享受该项国家资助政策,资助标准是年度学费高于8000元的按每人每年8000元资助,年度学费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学费标准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学校每年设立学生专项资助金约1000万元用于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学术奖学金、产学研奖助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培训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学生行为奖励金、学生生活补贴和贫困学生专项补助金等。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校设立教研助理、行政助理、后勤助理和实习生等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每小时不低于8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欧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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