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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2016-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124;在陕招生代码:8105;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作为西部“城市建设”类统招高职院校的代表。建校23年来,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着眼于城市建设功能群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以改革促发展,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与国内外数百家校企合作单位实现了深度的校企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了“专业和产业对接、课程与职业标准对接、课堂与实习基地对接”的人才培养输送模式。城建学子在校内通过优质的理论教育体系资源和企业驻校高管培养学生一流的职业素养;准军事化管理打造学生的过硬优秀品质,使我院毕业生在未来职业生涯中极具竞争力。学院下设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交通旅游学院、机电信息学院、城市传媒艺术学院等五个院系。开设50余个专业,现有在校生13000余人。学校地处西安南郊大学园区,占地530余亩。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大温泉大道002号,邮编:710114;

学校网址:http://www.xacsjsedu.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招生办公室、教务处、纪检办等部门组成。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考生报名组织工作;负责编制招生简章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拟订、实施宣传计划;负责解答考生的有关问题;协调工作计划的落实;按照录取规则开展录取工作,负责录取报备和录取通知书寄发。教务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文化考试的试题命制和职业适应性测试试题的审核;负责考场的编排和落实;负责监考教师的培训和安排;负责考试成绩的统计。校纪检办主要职责是负责招生监督;负责接待考生来信来访;负责处理考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xacsjsedu.com。

招生咨询电话:400—969—1993

传真:029—82039524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三校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25日之前在我校       规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6年3月28日之前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一)学业水平测试七门科目成绩换算(满分为140分)等级 A、 B、 C、D , 换算分值  A=20分、B=18分、C=17分,D=15分。   

(二)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学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表的等级换算(满分40分),综合素质评价中等级A、B、C、D,换算分值A=40分,B=30分,C=20分,D=10分。

(三)职业适应性测试

1.参加条件:有资格参加学院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生;

2.测试方式:报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专业成立若干个职业适应测试考评组,考评组由5个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制定的考评方法对学生进行逐个面试;

考评方法:满分120分。其中,形体指标20分,仪态仪表20分,口头表达30分,职业适应性基本素质50分。

二、“三校生”、高中同等学力人员

(一)文化测试 

1.科目:涵盖语文、数学、英语的综合测试; 

2.内容:依据2016年教育部公布的高考大纲要求命制试题; 

3.评分:文化测试满分为150分。

(二)职业适应性测试

1.参加条件:有资格参加学院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生

2.测试方式:报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专业成立若干个职业适应测试考评组,考评组由5个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制定的考评方法对学生进行逐个面试。

考评方法:满分150分。其中,形体指标10分,仪态仪表10分,口头表达30分,职业适应性基本技能100分。

三、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考试地点:我院规定的标准化考点。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16年4月5日前,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6年4月13日至15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缴费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普通高中毕业生总分值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4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折算后满分为4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20分;综合评价“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总分值为300分,文化基础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5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或技能成绩为150分,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一、普通高考生综合评价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后)+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折算后)+职业适应性测试。

其中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七门科目成绩换算(满分为140分),等级换算分值A=20 B=18 C=17D=15,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换算(满分为40分)按照等级换算分值A=40 B=30 C=20 D=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20分。

二、“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成绩=我院组织的文化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或技能成绩。

其中文化测试满分为15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或技能成绩满分150分。

三、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院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我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若录取最低分的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分值由高到低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每年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普通高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与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困难学生、学业优良学生,实行资助、奖励。形成了学校配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奖、贷、助为形式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

   困难助学金  2500元/人·年;

   特殊困难助学金  3500元/人·年。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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