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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6-09-27

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736,在陕招生代码:812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院,是西北地区一所通信信息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开设有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计算机通信、金融管理与实务、物流管理等19个专业,在校生6000名。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中段

邮编:712000

学院网址:http://www.sptc.sn.cn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组成。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接待考生及数据汇总上报,教务处负责考生各种测试,监察审计处负责招生录取全程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sptc.sn.cn/zhaosheng/

招生咨询电话:029—33733333  029—3373226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计划数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报名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6—30日8∶00至18∶00在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张,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学院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学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学院将此类考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  学院于2016年3月6日至30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者,只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方式为面试。

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者,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文化基础测试方式为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方式为面试。

第十五条  学院于2016年3月10日至4月1日,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分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8日至4月18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学院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时按照总分统一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依次参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者,总分由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合计折算分和职业适应性测试分组成,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合计折算分2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00分,总分合计300分。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者,总分由文化基础测试分和职业技能测试分组成,文化基础测试满分20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100分,总分合计300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65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学生3500/学年,一般困难学生2500/学年;

学院助学金:1500元/学年;学院奖学金:500元/学年;学院新生奖学金:10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劳动量发放报酬。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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