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全日制公办省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经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四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校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理科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语文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文科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四)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五)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第八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不予录取,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就业因素,脊柱、四肢畸形的考生,请慎重报考。入学时如果发现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按省单独招生考试规定,不允许参加2016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1)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6—— 3313466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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