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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简章

2016-09-27

洛阳师范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的实现高考招生工作多元化机制,积极探索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模式。经省教育厅批准,2016年我校开展专科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专科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师范学院专科专业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洛阳师范学院专科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洛阳师范学院专科专业单独招生工作内部实施“招考分离”原则,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洛阳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482),目前有安乐校区和伊滨校区两个校区。

第五条 学校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师范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校以培养普通本、专科生为主。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洛阳师范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始建于1916年,2000年升格为本科院校,2011年获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学校现有23个学院,4个公共教研部,61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10大学科门类。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30000余人,各类成人教育学生40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专科专业单独招生(以下简称专科单招)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2016年专科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主管保卫、教学、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网络中心、教育科学学院、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及相关教学院负责人组成。下设命题考务组、招生录取组、技术安全组、纪检监察组,分别负责全校专科单招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含参加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的考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时,男女比例、外语语种不限,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    业:语文教育

学    制:三年 

计划招生:150人(具体招生计划以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考试办法:

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由文化基础综合考核和职业能力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科目及办法:

 文化基础综合考核科目:语文、数学、英语,一份试卷,总分150分(三个科目各占50分),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职业能力综合素质考核主要内容:形体仪表、汉字硬笔书写、语言表达、特长展示,分数50分,考试时间为每人5分钟。

(二)考试时间:

文化基础综合:2016年4月10日

职业综合素质测试:2016年4月10-11日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所有报考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技能测试合格后,按照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总分相同,按文化分的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不限单科成绩。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在我校招生网公示5日,经公示后确定的录取名单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河南省2016年普通高考、也不得被其它高校录取,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未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河南省2016年普通高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新生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两类。学费标准按河南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我校专科具体收费标准为:

专科(文科):3300元/生·学年,

住宿费:1100元/生·学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有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洛师勤学奖学金以及社会奖助学金等;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定期为家庭困难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计划是普通高校统招计划的一部分,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大专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为学校专科专业单独招生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未尽事项详见具体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79-68618104 68618103(兼传真)

电子信箱:zsb@lynu.edu.cn

邮    编:471934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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