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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考院〔2016〕137号
关于做好我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推动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及《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向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核内容
仅受理考生本人对普通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理科综合及文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复核要求,允许考生申请成绩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考生相关信息是否正确;
(二)是否考生本人答卷;
(三)是否有漏评;
(四)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
(五)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
二、成绩复核流程
(一)考生申请。
考生提交成绩复核申请的时间为6月23日、24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填写《广西201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gxeea.cn)普通高考的政策文件、公告栏目中下载。考生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普通高考准考证到本人高考报名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申请成绩复核,县、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可在部分高考报名站设置考生接待点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申请。
(二)上报汇总。
各县、市招生办核验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普通高考准考证和《申请表》无误后,于2016年6月25日12:00前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按附件2格式汇总至所属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6月25日17:00前将辖区内所有县、市招生办上报的信息汇总核对无误后,以附件的形式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考务管理平台”的【办公平台】--【考务请示】上报。
(三)复核结果反馈。
我院于2016年6月27日17:00前将成绩复核结果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考务管理平台”统一反馈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须及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通知形式由各地自行决定(可电话告知考生,也可约定时间由考生到指定地点查看或查询)。
(四)仲裁。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由考生本人于7月1日前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普通高考准考证,在工作时间内到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申请仲裁,逾期不再受理。仲裁组认定结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仲裁地点:南宁市柳园路6号广西招生考试院办公楼一楼东侧咨询处。
三、其他
由于网上评卷是自动分发试卷、自动统计分数,对每道题是否评阅、是否统计分数有严格的技术控制并经过多重校验,以往从未发现有漏评分、漏统分以及分数统计错误等情况。请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明确告知相关考生核分并非核卷,只复核是否有漏评、漏统分以及各道题得分相加是否正确等情况,评分细则以及执行的宽严程度不属复核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6年6月16日
201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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