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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校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类型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 (国标代码:11311)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三明学院。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专业、学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六条 2016年高职招考指导性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七条 招生专业、层次及类别为:
1.面向高中生的招生专业及层次为: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本科)。
2.面向中职生的招生专业、层次及类别为:产品设计(本科、美术类)、服装与服饰设计(鞋类方向)(本科、美术类)、动画(本科、美术类)、电子信息工程(本科、电子信息类)。
第八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有调整,以政府批文为准)。其中:1.产品设计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鞋类方向)专业、动画专业:8400元/学年;2.电子信息专业:4800元/学年。
第九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三条 在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向高中生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向中职生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的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中职生类考生职业技能测试须合格。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监察审计处设立招生监察组,监督电话:0598-8399682,8397066。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具有健全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等多个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或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250—400元/人/月)。同时,学校还实行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政策。
第十九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政编码:365004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信息网页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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